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西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政府和所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并將其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需要獲取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目錄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向公開權利人公開符合一定條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各級政府和所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獲得或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的信息。
??第五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六條 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公開義務人提出;公開權利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在省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山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單位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有權根據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向公開義務人申請公開除下列規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申請后應當當場登記。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實質性審查,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作出相應答復:
??(一)屬于應當公開的,制作公開告知書。公開告知書應注明公開時間、公開場所、公開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
??(二)屬于不予公開的,制作不予公開告知書,并說明理由和依據;
??(三)屬于主動公開且已經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四)屬于應當主動公開但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指引告知公開權利人;
??(五)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掌握范圍的,應協助將申請轉遞至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公開權利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九條 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一條 公開義務人答復公開權利人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條 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開權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提供打印件或復制件。
??第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可以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信息查詢室,便于公開權利人當場查閱或抄錄相關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存在閱讀困難的,公開義務人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公開義務人可以向公開權利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公開權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難條件的,憑有關證明,經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 對公開權利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 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公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 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 違反規定收費的。
??第十六條?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負責解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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